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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可被认为是土地权属争议

时间:2026.09.19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065人
律师解析:
土地权属争议是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问题引发的争议。有几种情形可认定为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登记有瑕疵会引发争议。若土地登记存在错误、遗漏或重复登记等情况,不同主体就会对同一地块主张权利。像登记部门误把一块土地同时登记给两个主体,双方都会觉得自己对该土地有合法权益。
历史遗留问题也会导致争议。在土地制度变革、行政区划调整时,可能存在土地权益划分不清的状况。比如过去集体土地在不同村集体间边界划分不明确,时间久了双方就会对土地权属有争议。
土地流转过程中也会出现争议。在土地承包、转让、出租等流转活动中,若流转合同有瑕疵或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就会引发权属争议。例如承包合同没明确承包范围,双方会对土地界限有分歧。
土地开发利用也可能引发争议。一方在土地上开发建设,另一方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益,就会产生权属纠纷。比如一方没取得合法手续就在他人认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
遇到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就一块土地的权属产生争议。原来,登记部门误将该地块同时登记给了小朱和小胡,两人都认为自己拥有合法权益。此外,这块土地是历史上集体土地划分时边界不明确的区域,且在之前的土地流转中,承包合同也未明确承包范围。后来,小朱未经合法手续在该土地上建房,小胡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双方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此案例存在多种引发土地权属争议的情形。土地登记瑕疵,登记部门的错误登记使小朱和小胡都有土地权利主张;历史遗留问题,集体土地边界划分不明确导致权属模糊;土地流转合同未明确范围,双方对土地界限有分歧;小朱未经合法手续建房,被小胡认为侵犯其土地权益。
2、根据法律规定,小朱和小胡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处理,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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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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