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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后护理费应不应该继续执行

时间:2026.09.19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37人
律师解析:
通常,死亡后护理费不用再继续执行。护理费是针对人身损害后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所产生费用的赔偿,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护理损失,保障其受伤后能得到必要照料。
受害人死亡,护理需求就没了。从法律因果关系看,护理费基于受害人需护理这一事实产生,死亡让该事实基础不存在,也就没了继续产生护理费的合理依据。
赔偿原则上,侵权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原则,要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受害人死亡后,护理不再发生,若继续支付护理费,赔偿就超出了实际损失范围,不符合该原则。
但要是受害人死亡前已产生却还没支付的护理费,其继承人能要求侵权人支付。这部分费用是受害人生前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属于财产性权益,继承人可依法继承主张。

案情回顾:

小朱因侵权行为受伤生活无法自理,侵权人需支付护理费。一段时间后小朱死亡,侵权人停止支付护理费,小朱的继承人小胡认为应继续支付护理费,双方产生争议。小胡主张侵权人应持续支付,而侵权人则认为小朱死亡后护理需求消失,不应再支付。

案情分析:

1、护理费的设立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护理产生的损失,小朱死亡后护理需求消失,从法律因果关系角度,护理费产生的事实基础不存在,无继续产生护理费的合理依据。
2、侵权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原则,小朱死亡后护理不再发生,继续支付护理费会使赔偿超出实际损失范围,不符合该原则。不过,若小朱死亡前已产生但未支付的护理费,小胡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因其属于小朱生前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是财产性权益,可依法继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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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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