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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个人名下保险是否要分割

时间:2026.09.17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356人
律师解析:
离婚时个人名下保险分割情况不同。
若保险是个人婚前买的,且保费已交清,按照民法典,这是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像一方婚前买的终身寿险,婚后没再缴费,离婚时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保险,情况复杂。以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消费型保险在离婚时已到期且没理赔,保费消耗完,通常不用分割;储蓄型保险如年金险、分红险有现金价值,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割。分割办法有两种,一是退保后分现金价值,二是一方继续持有保险,给另一方补偿。
以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一般算夫妻对子女的赠与,保险利益归子女,离婚时通常不分割,但实际操作会考虑保费来源。
还有,一方因人身损害获的保险赔偿,按法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对保险分割产生争议。小朱婚前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且婚后未再缴费,小丽认为应分割该保险;婚后二人用共同财产买了一份年金险,小朱主张自己继续持有,小丽要求退保分割现金价值;他们还给孩子买了保险,小朱觉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丽认为是对孩子的赠与不应分割。此外,小朱因人身损害获得一笔保险赔偿,小丽也要求分割。

案情分析:

1、小朱婚前购买且已交清保费的终身寿险,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小丽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年金险,其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选择退保分割现金价值,也可由一方持有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以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一般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保险利益归子女所有,通常不分割,但需考虑保费来源等因素。
4、小朱因人身损害获得的保险赔偿,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小丽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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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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