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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具备的条件都有什么

时间:2026.09.17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1068人
律师解析:
专利侵权行为的成立有形式和实质两方面条件。
形式条件方面,一是实施行为要涉及有效的专利。只有在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权才受法律保护,实施已失效或无效的专利不侵权。二是实施行为未获专利权人许可。若通过签订许可合同等合法途径获授权,就不构成侵权。三是实施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为个人消费、科研等非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通常不侵权。
实质条件方面,一是存在侵权行为,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及相关产品等。二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专利权人的损失由侵权行为导致。三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明知会侵权仍实施;过失是应预见可能侵权,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轻信能避免。
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要综合考量这些形式和实质条件。若被怀疑侵权,应尽快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不侵权的条件;若认为他人侵权,要及时收集对方侵权的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持有一项有效专利。小许未经小朱许可,制造并销售与该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以获取利润。小朱发现后,认为小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小许则称自己不知该专利存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形式条件看,小朱的专利处于有效期且小许未获许可,同时小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制造和销售行为,满足形式条件。
2、从实质条件看,小许制造并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小朱因小许的行为遭受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小许虽称不知专利存在,但此属疏忽大意未预见,主观上有过失。综合判断,小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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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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