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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责任成立需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6.09.17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19人
律师解析:
民事侵权责任成立有几个条件。
先说行为的违法性。这是指行为人做的事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要是行为合法,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些,就不算侵权
接着是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是侵权行为让财产利益减少,像财物损坏、收入降低等。人身损害包含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比如身体受伤、名誉受损等。
然后是因果关系。也就是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得有因果联系。只有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导致的,行为人才要担责。判断因果关系时,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都要考虑。
还有行为人主观过错。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行为会有损害后果,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是行为人该预见行为可能有损害后果,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一般侵权责任要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不过特殊侵权责任里,有些情况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得担责。遇到侵权纠纷,可收集相关证据,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在小区内遛狗未牵绳,小狗突然冲向正在散步的小丽,将其撞倒,致使小丽腿部擦伤,手机摔坏。小丽要求小朱赔偿医疗费和手机损失,小朱认为狗只是不小心碰到小丽,自己没有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行为的违法性来看,小朱遛狗未牵绳违反了小区关于文明养犬的规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方面,小丽腿部擦伤产生了医疗费,手机摔坏造成了财产损失,存在人身和财产损害。
3、因果关系上,小朱未牵绳的狗撞倒小丽,直接导致了小丽受伤和手机损坏,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联系。
4、小朱作为狗的主人,应当预见未牵绳的狗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却疏忽大意未牵绳,存在主观过失。所以,小朱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赔偿小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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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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