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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财务混同,怎样追加被执行人

时间:2026.09.17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119人
律师解析:
公司财务混同,指的是公司跟股东或者关联公司在财务账目、资金使用等方面界限不清晰。若要追加被执行人,可按下面步骤操作。
收集证据。要证明存在财务混同,可收集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记录,像银行转账凭证、会计账簿等;还有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共用账户的证明;以及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非公司业务的证据
接着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申请人要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还要附上收集的证据。申请书里要明确被追加人的身份信息、追加依据和具体请求事项。
之后法院会审查申请。法院可能组织听证,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和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若法院审查后认为财务混同事实成立,且符合追加条件,就会作出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
要是被追加人对裁定不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公司与股东小胡存在财务混同情况。小胡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公司与小胡还共用账户。小朱为追讨债务,决定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他收集了银行转账凭证、会计账簿等证据,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阐明事实和理由并附上证据。法院组织听证,听取双方意见并质证。小胡对法院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服,准备申请复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为证明公司与股东财务混同,收集了银行转账凭证、会计账簿等证据,这些证据符合法律要求,为追加被执行人提供了事实依据。
2、小朱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事实理由并附上证据,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要求。
3、法院组织听证对证据进行质证,若经审查认为财务混同事实成立且符合追加条件,作出追加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4、依据相关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法院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有法律依据。小胡对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是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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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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