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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后判决执行书中的给付是否需支付

时间:2026.09.16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955人
律师解析:
坐牢后,判决执行书中的给付义务还是得支付。这给付义务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有强制执行力,不会因为服刑就免除。
刑事处罚和民事给付义务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责任。坐牢是对犯罪行为刑事制裁,而判决书中的给付,可能是民事赔偿罚金等,它们性质不同。
要是不履行给付义务,相关权利人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像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等。就算被执行人在服刑,法院也能依法执行其名下财产。
要是被执行人确实暂时没能力履行,可和权利人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也能向法院提供财产状况说明,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但不能以坐牢为由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不然可能面临更严重法律后果,比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判刑入狱。此前法院判决他需向小胡支付一笔民事赔偿款。小朱认为自己坐牢了就不用再支付该款项,小胡多次催要无果后,双方产生争议。小胡认为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不能因坐牢而免除,小朱则觉得服刑了就无需再支付。

案情分析:

1、判决执行书中的给付义务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不会因服刑而免除。刑事处罚和民事给付义务相互独立,坐牢是刑事制裁,给付义务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2、若小朱不履行给付义务,小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措施。若小朱暂无履行能力,可与小胡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或向法院说明财产状况请求合理处理。若小朱以坐牢为由拒绝履行,可能面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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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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