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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获得女儿抚养权,男方有责任吗

时间:2026.09.16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877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女方获得女儿抚养权,男方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男方要支付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抚养费涵盖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支付方式能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
男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也有协助子女健康成长的责任。探望方式和时间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男方要通过探望关心女儿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和女方一起促进女儿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男方还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在女儿成年前,男方对女儿行为和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要担责。比如女儿造成他人损害,男方可能要和女方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男方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积极与女方协商探望事宜。若有纠纷,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女儿的抚养权归小丽。小朱起初拒绝支付抚养费,认为女儿由小丽抚养就与自己无关。小丽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朱支付抚养费。同时,小朱在未经小丽同意的情况下,突然探望女儿,影响了女儿正常生活,双方为此产生冲突。后来,女儿在学校不小心损坏了同学财物,小朱以女儿由小丽抚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后小朱虽不直接抚养女儿,但有支付抚养费的责任,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所以小朱应按规定支付。
2、小朱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但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应与小丽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他突然探望影响女儿生活的行为不当。
3、小朱作为女儿法定监护人之一,在女儿未成年造成他人损害时,需与小丽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以女儿由小丽抚养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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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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