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就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还能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利。共同控制是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控制,只有在与该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重大影响是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政策制定。
关联方包含多种类型。一是该企业的母公司和
子公司;二是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三是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四是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五是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六是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七是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八是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企业在处理关联方关系时,要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披露,避免因关联方关系处理不当引发财务风险和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经营一家企业。小朱拥有企业多数
股权,能决定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小李和小胡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企业部分经济活动,重要决策需两人一致同意;小许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权力,但无法控制政策制定。小何是企业主要投资者,其家庭成员也参与企业事务。之后,企业在财务披露时,对于这些关系是否构成关联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因有权决定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获取利益,构成对企业的控制,属于关联方。
2、小李和小胡按合同对企业部分经济活动共同控制,仅在重要决策需双方一致同意时存在,属于关联方。
3、小许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权力但不能控制,属于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构成关联方。
4、小何作为主要投资者,其家庭成员参与企业事务,根据规定,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