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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否能善意取得抵押物

时间:2026.09.1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58人
律师解析:
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善意取得抵押物。依据《民法典》,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人能追回。但符合以下情形,受让人可取得所有权: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应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登记,无需登记的已交付。
就抵押物来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第三人满足上述善意取得条件,就能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比如,第三人不知抵押物已设抵押,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登记或交付手续,可善意取得。
然而,抵押权人有权就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转让价款超债权数额,超出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若抵押人转让时告知第三人抵押情况,或第三人明知已抵押仍受让,不构成善意取得。遇到此类情况,第三人要确认抵押物状态,避免损失;抵押权人要及时关注抵押物转让情况,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小许,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小胡瞒着小许将汽车卖给了小丽,小丽并不知晓汽车已抵押,以合理价格受让了该汽车,并完成了车辆过户登记。小许发现后,认为自己对汽车有抵押权,要求小丽归还汽车,小丽则认为自己已取得汽车所有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转让财产,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完成登记或交付的,可善意取得所有权。本案中,小丽不知汽车已抵押,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有权取得汽车所有权。
2、小许作为抵押权人,虽小丽取得汽车所有权,但小许仍有权就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归小胡所有;不足部分由小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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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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