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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什么方法判定是否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6.09.15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888人
律师解析:
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以下方面考量。
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是重要判断点。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呈现在载体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对其肖像进行制作、使用、公开等,就可能侵权
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判定侵权的唯一标准。过去,营利是重要判定因素,但现在民法典规定,即便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也可能侵权。像恶意丑化、污损他人肖像,或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都在此列。
还要考量是否存在阻却违法事由。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不构成侵权。
最后,要看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若使用肖像的行为给肖像权人带来精神或财产损失,且该损失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这些方面,能较准确判定是否侵犯肖像权。若遇到肖像权纠纷,可收集相关证据,与侵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未经小胡同意,擅自将小胡的照片用于自己的广告宣传。小胡认为小朱侵犯其肖像权,小朱则称自己虽未获同意,但广告未盈利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小朱未经小胡同意使用其照片,存在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2、以营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的唯一标准,即使小朱广告未盈利,未经小胡同意使用其肖像也可能构成侵权。
3、本案不存在阻却违法事由,小朱的行为不属于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等合理使用情形。
4、若小朱的行为给小胡造成精神或财产损失,且损失与该行为有因果关系,小朱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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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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