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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股东是不是不用偿债

时间:2026.09.1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866人
律师解析:
公司破产时股东是否偿债得分情况。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里,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若股东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完成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通常不用额外清偿公司债务。公司用全部财产担责,财产不足以偿债,可依法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清算处理债务,一般不影响股东个人财产
不过,有些特殊情形股东要对公司债务负责。一是股东出资不实,没按章程足额出资,就得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股东抽逃出资,暗中撤回已缴纳的出资,损害公司权益,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股东严格按章程规定足额出资,不抽逃出资,不滥用权利。若遇到公司破产且自身可能担责的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妥善处理债务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债权人小胡要求小朱和小李偿还公司债务。小朱已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而小李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小朱认为自己无需偿债,小李则认为大家都应共同承担。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朱已足额缴纳出资,完成出资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所以小朱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清偿责任。
2、小李出资不实,未按照章程规定足额出资,其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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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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