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斡旋
受贿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进而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若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就不构成斡旋受贿
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斡旋受贿
构成要件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涵盖非法利益,以及违反政策、规章、制度等获得的利益。若只是
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合法利益,即便收受财物,也不符合斡旋受贿构成要件,不会按斡旋受贿定罪
处罚。
但国家工作人员在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时,若存在
滥用职权、违反工作程序等
违法违纪行为,可能依据相关法律,以滥用职权等
罪名追究
刑事责任。若收受财物行为符合普通受贿构成要件,例如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仍可能构成受贿罪。
解决措施和建议方面,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清楚区分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避免陷入斡旋受贿或普通受贿风险。遇到请托事项,要依法依规处理,不可违规操作。若不确定行为是否合法,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小丽找到小朱,希望他帮忙解决工作调动问题。小朱利用自己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小胡(另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小丽办理调动。小丽为表感谢给了小朱一笔财物。小朱认为自己帮小丽办的是正当调动,不构成犯罪,但小丽却认为小朱的行为属于受贿。
案情分析:1、判断小朱是否构成斡旋受贿,关键在于其为小丽谋取的是否为不正当利益。若为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犯罪。因为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明确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若小朱在为小丽谋取正当利益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反工作程序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滥用职权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若小朱收受财物行为符合普通受贿构成要件,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仍可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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