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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抗辩在合伙当中能否行使

时间:2026.09.13 标签: 公司经营 合伙联营 阅读:1161人
律师解析:
双务合同抗辩权通常不能在合伙关系里直接行使。双务合同抗辩权涵盖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况下产生的。双务合同里,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履行义务以另一方履行为条件。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强调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主要义务是按约定出资、参与合伙事务等,这些义务不像双务合同那样有严格的对待给付关系。合伙人义务基于合伙共同目标和整体利益,而非一方履行对应另一方履行。
但在合伙事务中,若合伙人之间有类似双务合同的特定交易,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特定服务,另一方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在符合双务合同抗辩权构成要件时,就能行使相应抗辩权。不过这不是基于合伙合同本身,而是基于特定交易。
所以,一般合伙关系不适用双务合同抗辩权,特定交易符合条件时可以行使。合伙人遇到相关问题,要判断是否属于特定交易,若符合构成要件,可依法行使抗辩权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和小许三人签订合伙合同,共同经营一家店铺。在合伙过程中,小朱认为小胡未履行出资义务,便拒绝履行自己参与合伙事务的义务,主张行使双务合同抗辩权。小胡则称合伙合同不同于双务合同,不能直接行使该抗辩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双务合同抗辩权基于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形,而合伙合同的核心是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收益和共担风险,合伙人义务并非严格的对待给付关系,一般情况下合伙关系不能直接行使双务合同抗辩权。
2、若合伙事务中存在类似双务合同的特定交易,且符合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可基于该特定交易行使抗辩权,但本案中小朱仅以小胡未出资为由拒绝参与合伙事务,并非基于特定交易,其行使双务合同抗辩权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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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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