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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担保责任要如何去承担

时间:2026.09.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17人
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里,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先说一般保证,要是当事人保证合同里约定,债务人没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这就是一般保证。一般情况下,主合同纠纷没经过审判或仲裁,且没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担责。不过,要是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就不能拒绝了。
再说连带责任保证,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保证范围包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约定来。
保证期间用来确定保证人担责的时间,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能约定保证期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就不用担责了。
总之,民间借贷里承担担保责任,得先确定保证方式、范围和期间,再按不同情况依法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5万元,小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胡要求小许承担还款责任。小许认为自己是一般保证,在小朱财产未被强制执行前不应承担责任;小胡则认为小许是连带责任保证,应立即还款。双方对于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许与小胡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小朱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小许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小许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小朱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若约定小许与小朱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小胡可以请求小朱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小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若无特别约定,包括主债权5万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若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小胡未在该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小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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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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