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认定开设赌场罪时,赌资是重要考量因素。开设赌场罪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组织赌博的行为。
赌资认定分两种情况。计算机
网络赌博犯罪中,赌资数额按网络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金额认定。传统赌场里,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资金是赌资,赌博者间流转的资金、筹码等也计入赌资。
一般组织3人以上赌博,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按开设赌场罪定罪
处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但认定该罪不能仅看赌资,还得结合其他情节,像开设赌场时间长短、规模大小、有无专人管理等。若
行为人偶尔提供场所供人赌博,没从中获较大利益,赌资数额也未达标,可能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按
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建议大家远离赌博活动,避免陷入
违法风险。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在自家地下室内开设赌场,吸引了小胡、小丽、小静等多人参与赌博。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资金5万余元,在赌博者之间流转的资金和筹码折合约3万元。小朱辩称自己只是偶尔提供场所,未从中获取较大利益,不应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资金以及在赌博者之间流转的资金、筹码等均应计入赌资,本案赌资累计达8万余元,已达到5万元以上的标准。
2、认定开设赌场罪不能仅依据赌资,还需结合其他情节。虽然小朱称自己偶尔提供场所且未获取较大利益,但本案赌资数额已达标,结合其开设赌场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
构成要件,应按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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