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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债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6.09.1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26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债权人能把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不过有几种情况除外。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能转让;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要是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若没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一般不能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若债务人接到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受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的影响。
解决措施和建议:债权人转让债权要及时通知债务人,避免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债务人接到通知后,要清楚自身的抗辩和抵销权利。受让人要注意检查从权利是否存在且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胡享有50万元债权,小朱与小李约定将该债权转让给小李,但未通知小胡。之后小李向小胡主张债权,小胡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同时,小胡称小朱还欠自己30万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欲主张抵销。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小朱转让债权未通知小胡,所以小李向小胡主张债权时,小胡有权拒绝,该转让对小胡不产生效力。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若小朱通知小胡债权转让,小胡可就30万元向小李主张抵销。
3、若小朱履行通知义务,小李可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专属于小朱自身的除外),且不因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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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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