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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不回来该由哪个承担

时间:2026.09.1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71人
律师解析:
代位权诉讼追不回款项的责任承担,要分情况判断。
合法行使代位权时,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后款项没追回,责任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设立是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务人有义务积极行使自身权利保障债权实现,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才引发诉讼,所以无法追回款项后果应由债务人负责。
要是债权人有过错,像提供证据不充分、未在合理期限行使代位权等,导致款项追不回,债权人可能要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不利后果。
还有,如果相对人能证明已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债权人仍提起代位权诉讼,最终款项追不回,债权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代位权诉讼里,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各方行为,综合判断款项追不回的责任承担主体。建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收集充分证据,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债务人应积极行使自身权利,避免引发代位权诉讼;相对人要保留好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据。

案情回顾:

小许是债权人,小朱是债务人,小胡是相对人。小许因小朱怠于行使其对小胡的债权,影响自己到期债权实现,遂以自己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讼过程中,小许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且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代位权。同时,小胡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向小朱履行了债务。最终,小许未能追回应得款项,各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许合法行使代位权,是因小朱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无法追回款项,责任应由小朱承担,因为代位权设立目的是保障债权人权益,小朱有义务积极行使权利。
2、但小许存在提供证据不充分、未在合理期限行使代位权等过错,其可能要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不利后果。
3、小胡有证据证明已向小朱履行债务,小许仍诉讼追不回款项,小许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需依据具体事实、证据及各方行为综合判断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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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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