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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财物不予立案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6.09.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853人
律师解析: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出现以下情形会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要是不符合这些情形,可能不会立案。像毁坏财物价值没到五千元,一般不会按刑事案件立案,但可能按治安案件处理。毁坏次数只有一两次,且没造成较大影响,也不符合立案标准。没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又不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公安机关可能不进行刑事立案
即便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受损方还能通过民事诉讼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受损方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发生争执,小朱一气之下将小胡的电动车砸坏。经鉴定,电动车损失价值为三千元,且小朱仅此次毁坏小胡财物,也未纠集他人公然毁坏。小胡报警后,公安机关认为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未予刑事立案,小胡对此不满。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才予立案追诉。本案中小朱毁坏财物价值未达五千元,且仅毁坏一次,未纠集他人公然毁坏,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合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朱因过错侵害小胡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胡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小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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