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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在法庭上是否能作为证据

时间:2026.09.11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104人
律师解析:
视听资料在法庭上可作为证据,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民事诉讼里,合法取得、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和形式合法的视听资料,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借贷纠纷中,双方沟通借款事宜的清晰通话录音,能证明借款事实,就可当作证据提交。
不过,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同样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视听资料,查证属实后可作为定案根据。但侦查人员收集视听资料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然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
所以,视听资料有成为有效证据的资格,但要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要求。建议当事人收集视听资料时,确保取得方式合法合规,保证其能真实反映案件情况且与待证事实相关。侦查人员收集时,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避免证据因程序问题被排除。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后小朱逾期未还,小许拿出与小朱沟通借款事宜的通话录音,内容清晰可证明借款事实,以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朱还款。小朱则称该录音可能经过剪辑,存有疑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小许提供的通话录音若合法取得、能反映借款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根据。
2、但因小朱提出录音存有疑点,根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若该录音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非法方法获取,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认定时需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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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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