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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在法庭上是否能作为证据

时间:2026.09.11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104人
律师解析:
视听资料在法庭上可作为证据,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民事诉讼里,合法取得、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和形式合法的视听资料,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借贷纠纷中,双方沟通借款事宜的清晰通话录音,能证明借款事实,就可当作证据提交。
不过,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同样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视听资料,查证属实后可作为定案根据。但侦查人员收集视听资料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然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
所以,视听资料有成为有效证据的资格,但要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要求。建议当事人收集视听资料时,确保取得方式合法合规,保证其能真实反映案件情况且与待证事实相关。侦查人员收集时,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避免证据因程序问题被排除。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后小朱逾期未还,小许拿出与小朱沟通借款事宜的通话录音,内容清晰可证明借款事实,以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朱还款。小朱则称该录音可能经过剪辑,存有疑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小许提供的通话录音若合法取得、能反映借款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根据。
2、但因小朱提出录音存有疑点,根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若该录音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非法方法获取,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认定时需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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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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