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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立案标准究竟是什么样

时间:2026.09.0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11人
律师解析:
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其立案标准如下: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这是代位权诉讼的基础,要是债权不合法,像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债权,就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也不以诉讼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这种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这些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被代位行使。
符合上述条件,债权人就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会依法受理立案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胡50万元,还款期限已到,小胡未偿还。小胡对小许有60万元的到期债权,却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许主张。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于是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小许直接向自己偿还50万元。小许则辩称小胡对自己的债权有特殊情况,不应被代位行使。

案情分析:

1、小朱对小胡的债权合法,这满足了代位权诉讼的基础条件。小朱出借给小胡50万元,有明确的借贷关系
2、小胡怠于行使其对小许的到期债权,且对小朱造成了损害。小胡既不履行对小朱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许主张债权,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
3、小胡对小许的债权已到期,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时间条件。
4、若小胡对小许的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小朱的代位权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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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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