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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离婚后孩子的归属问题

时间:2026.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494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孩子归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方生活。不过,若母方有这些情况,孩子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三是因其他原因,孩子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有这些情形的一方可优先考虑:做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孩子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孩子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
父母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有争执,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是可以准许的。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以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确定孩子归属。
建议父母在处理孩子归属问题时,尽量协商解决,以孩子利益为重。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供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证据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时就孩子抚养权产生争议。孩子刚满3岁,小朱已做绝育手术,孩子平时也主要由小朱照顾,小丽则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两人都想争取孩子抚养权,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小朱已做绝育手术符合此情形。
2、同时,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更适合抚养孩子,小丽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所以综合考虑,法院应会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小朱,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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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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