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离婚后孩子归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方生活。不过,若母方有这些情况,孩子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有
抚养条件却不尽
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三是因其他原因,孩子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有这些情形的一方可优先考虑:做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孩子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孩子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
父母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有争执,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协议
轮流抚养子女,是可以准许的。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以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确定孩子归属。
建议父母在处理孩子归属问题时,尽量协商解决,以孩子利益为重。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供自己更适合
抚养孩子的
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离婚时就
孩子抚养权产生争议。孩子刚满3岁,小朱已做绝育手术,孩子平时也主要由小朱照顾,小丽则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两人都想
争取孩子抚养权,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小朱已做绝育手术符合此情形。
2、同时,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更适合抚养孩子,小丽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所以综合考虑,法院应会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小朱,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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