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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诉讼股东什么时候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6.09.0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319人
律师解析:
民事侵权诉讼里,特定情形下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借此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是为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侵权责任。像股东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让公司丧失独立担责能力,公司侵权时,股东就可能担责。
若股东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能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诉讼中,公司因侵权赔偿但资产不够清偿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要担责。
公司清算时,股东若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致债权人受损,或未经依法清算,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担责。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其行为破坏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股东要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滥用权利,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合法进行公司清算。债权人发现股东有上述行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小朱是某公司股东。该公司因侵权需向小何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经调查发现,小许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且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在公司清算时,小许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小何遂将小许、小朱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小许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小何的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小何有权请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小许在公司清算时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小何造成损失,小何可主张小许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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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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