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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时精神损失费究竟由谁承担

时间:2026.09.0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赔偿 阅读:1490人
律师解析:
医疗赔偿里,精神损失费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中存在过错,侵害患者人身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患者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机构担责有几个条件。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像违反诊疗规范、没尽到注意义务等;二是过错行为和患者精神损害有因果关系;三是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
要是医疗损害由多个医疗机构过错共同导致,这些医疗机构按各自过错程度比例承担精神损失费。若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向医疗机构索赔,也能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所以,确定精神损失费承担主体,关键是找出导致患者精神损害的过错方。患者遇到这类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和相关责任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许在某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过程中,该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小许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小许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精神损失费,而医疗机构认为自身无过错,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医疗机构承担精神损失费需满足一定条件。本案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小许的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许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所以医疗机构应承担精神损失费。
2、若医疗损害由多个医疗机构过错共同导致,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若因药品等缺陷造成损害,患者可向医疗机构或生产者等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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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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