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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子后还不上钱,房子会被收走吗

时间:2026.09.0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43人
律师解析:
抵押房子后还不上钱,房子有被收走的风险。在房屋抵押关系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也就是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人会先和抵押人协商,用抵押房屋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抵押房屋,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要是双方没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能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屋。
法律同样保障抵押人的权益。执行抵押房屋时,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对于超出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进行执行。
总之,抵押房子还不上钱,房子大概率会被合法处置来实现债权,但会考虑抵押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面临这种情况,抵押人应及时和抵押权人沟通,尝试协商解决方案,避免房子被处置。

案情回顾:

小朱因资金周转需要,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小许。借款到期后,小朱无力偿还债务。小许要求与小朱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房屋优先受偿,但小朱认为自己只有这一套住房,不同意处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许遂向法院请求拍卖、变卖抵押房屋。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小朱未履行到期债务,小许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
2、若该房屋是小朱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若超过生活必需,法院可在保障小朱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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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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