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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里子女抚养权该归谁

时间:2026.09.06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394人
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但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中子女抚养权归属,和合法婚姻子女抚养权判定原则相同。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不过,若母亲有这些情况,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会支持: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宜随母亲生活。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个人品德等因素。一方有这些情形,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要尊重其真实意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多年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小许。现两人感情破裂决定分开,对于小许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小许已满3岁,小朱经济条件较好且无其他子女,小丽曾患传染性疾病虽已治愈但小朱仍担忧。双方就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我国法律目前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因小朱和小丽在特定时间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其子女抚养权判定与合法婚姻一致。
2、小许已满两周岁,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应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小朱经济条件好且无其他子女,可作为优先考虑因素;小丽曾患传染性疾病虽治愈,但小朱担忧也会影响法院判断。法院会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确定小许的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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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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