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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资产清算组究竟谁出钱

时间:2026.09.06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034人
律师解析:
公司没资产时,清算费用承担分不同情况。
要是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按照企业破产法,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债务人财产不够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清偿破产费用;若不够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若连破产费用都不够清偿,管理人要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若公司不是因为破产清算,且没资产,一般清算费用没支付主体。不过,要是有股东没足额出资,清算组能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用其出资支付清算费用。另外,若清算义务人没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清算义务人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可用来支付清算费用。
解决措施和建议方面,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管理人要严格按破产法规定处理费用清偿。非破产清算时,清算组要核查股东出资情况,要求未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责任;若发现清算义务人有过错,及时追究其赔偿责任,保障清算费用支付。

案情回顾:

小许、小胡等人成立的公司经营不善,面临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没有资产,对于清算费用的承担产生争议。一部分股东认为公司已无资产,不应再承担清算费用;而另一部分股东认为,有股东未足额出资,应让其承担清算费用。

案情分析:

1、若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若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若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若公司非因破产原因清算且无资产,通常无支付清算费用的主体。但存在股东未足额出资情况时,清算组可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支付清算费用。若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致公司财产损失,需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可用于支付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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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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