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证自愿放弃
探视权是无效的。探视权源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是法定权利,既关乎父母,也涉及子女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就权利属性而言,探视权具有人身属性,不能被非法剥夺,也不能随意放弃。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很重要,是子女与父母情感交流、获得关爱的重要途径,对子女健康成长意义重大。即便父母通过公证表示放弃探视权,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子女合法权益,所以该放弃行为无效。
要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对方已放弃探视权为由拒绝其探视,另一方有权
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障其探视权。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以此保障父母的探视权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小朱获得
孩子抚养权,小丽为了避免与小朱产生过多纠葛,通过公证声明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探视权。后来小丽思念孩子,想要探视,却遭到小朱拒绝,小朱称小丽已放弃探视权。小丽遂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自己的探视权。
案情分析:1、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2、探视权具有人身属性,不能非法剥夺也不可随意放弃。小丽虽进行了公证放弃探视权,但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子女合法权益,不具有
法律效力。
3、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以保障小丽的探视权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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