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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的费用支出应由谁来承担

时间:2026.09.04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022人
律师解析:
成立公司费用承担主体要依具体情况定。
公司成功设立的话,为设立公司产生的必要费用通常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按照《民法典》,设立人为设立法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像设立过程中租办公场地、买办公用品等费用,是为公司经营做准备,公司设立成功就由公司承担。
要是公司没成功设立,费用承担就复杂些。要是部分设立人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有过错的设立人要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若设立人对费用承担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约定的,全体设立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没约定出资比例的,按均等份额分担。
另外,若部分设立人垫付了设立费用,公司设立成功后,垫付人有权向公司追偿;公司未设立时,垫付人可要求其他设立人按上述规则分担费用。
遇到相关问题,设立人要保存好费用支出凭证,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办。设立人之间要及时沟通,明确费用承担,避免后续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小许三人打算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小朱垫付了租赁办公场地和购买办公用品的费用。然而公司最终未能成功设立,小朱认为应由全体设立人共同承担这些费用,小胡却觉得是小许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无法成立,费用应由小许承担,小许则称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若公司未能成功设立,若部分设立人造成公司不能成立,有过错的设立人应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本案中若小许确因决策失误导致公司不能成立,那么小许应承担相应费用。
2、若设立人对费用承担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全体设立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本案中若无法证明小许有过错且无相关费用承担约定,全体设立人应按上述规则分担小朱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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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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