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成立公司费用承担主体要依具体情况定。
公司成功设立的话,为设立公司产生的必要费用通常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按照《
民法典》,设立人为设立
法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像设立过程中租办公场地、买办公用品等费用,是为公司经营做准备,
公司设立成功就由公司承担。
要是公司没成功设立,费用承担就复杂些。要是部分设立人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有过错的设立人要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
债务。若设立人对费用承担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约定的,全体设立人对外
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约定的
出资比例分担;没约定出资比例的,按均等份额分担。
另外,若部分设立人垫付了设立费用,公司设立成功后,垫付人有权向公司追偿;公司未设立时,垫付人可要求其他设立人按上述规则分担费用。
遇到相关问题,设立人要保存好费用支出凭证,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办。设立人之间要及时沟通,明确费用承担,避免后续
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小许三人打算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小朱垫付了租赁办公场地和购买办公用品的费用。然而公司最终未能成功设立,小朱认为应由全体设立人共同承担这些费用,小胡却觉得是小许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无法成立,费用应由小许承担,小许则称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若公司未能成功设立,若部分设立人造成公司不能成立,有过错的设立人应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本案中若小许确因决策失误导致公司不能成立,那么小许应承担相应费用。
2、若设立人对费用承担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全体设立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本案中若无法证明小许有过错且无相关费用承担约定,全体设立人应按上述规则分担小朱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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