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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干活没拿到钱,介绍人要担责吗

时间:2026.09.04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427人
律师解析:
通常,单纯介绍他人干活,介绍人不用对干活者没拿到钱负责。介绍人只是起到媒介作用,促成双方建立劳务或合作关系,并非劳务或合作关系的当事人
依据《民法典》,若介绍人只是提供信息,没参与劳务或合作的具体履行,也没对报酬支付作担保等,干活者没拿到钱的风险,由干活者和接受劳务一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
不过,介绍人在一些情形下可能担责。要是介绍人承诺保证干活者拿到报酬,或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干活者没拿到钱时,介绍人要担保证责任。另外,若介绍人明知接受劳务一方没支付能力或有欺诈等情况,还故意隐瞒并促成劳务关系,介绍人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判断介绍人是否担责,要结合具体情况,重点看介绍人有无超出介绍行为的相关承诺或过错行为。干活者遇到没拿到钱的情况,先和接受劳务一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考虑法律途径。介绍人在介绍时要谨慎,避免因不当行为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为小胡介绍了一份工作,促成小胡与小许建立劳务关系。工作完成后,小胡未拿到报酬。小胡认为小朱作为介绍人应承担责任,要求小朱支付报酬。小朱则称自己仅起到介绍作用,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单纯介绍他人干活,介绍人只是促成双方建立劳务关系的媒介,并非劳务关系当事人,无需对干活者没拿到钱承担责任。本案中,若小朱仅为信息提供者,未参与劳务具体履行,也无报酬支付担保等行为,干活者未拿到钱的风险应由小胡与小许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
2、若小朱作出保证小胡能拿到报酬的承诺,或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在小胡未拿到钱时,小朱需承担保证责任;若小朱明知小许没有支付能力或存在欺诈等情况,仍故意隐瞒并促成劳务关系,小朱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小朱是否担责需结合其是否有超出介绍行为之外的相关承诺或过错行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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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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