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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中同住人认定方法是如何的

时间:2026.09.04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156人
律师解析:
动迁中认定同住人,有几个条件。一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那天,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这明确了时间节点是拆迁许可证核发时。二是要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真正的居住,不是空挂户口。就算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住,也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三是在本市没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这里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像福利分房、动迁安置房等。要是有其他住房,但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导致居住困难,也可能被认定。
还有些特殊情况。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不满一年,但户口迁入且他处无房的,也能视作同住人。
如果当事人对同住人认定有争议,可先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就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户籍都在一处即将动迁的房屋内。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小朱实际居住满一年且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小李因家庭矛盾在外借房居住;小胡虽有福利分房但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动迁补偿款发放时,三人对同住人认定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案情分析:

1、小朱满足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的条件,应被认定为同住人。
2、小李虽在外借房居住,但因家庭矛盾原因,符合因特殊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仍可认定为同住人的规定,也应被认定为同住人。
3、小胡虽有福利分房,但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导致居住困难,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4、三人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定同住人资格及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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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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