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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包工头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9.03 标签: 税务类纠纷 偷税漏税 阅读:1418人
律师解析:
包工头偷税漏税违反税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不同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上,若包工头偷税漏税,税务机关会追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还会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刑事处罚方面,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若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包工头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且已受行政处罚,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另外,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按上述规定处罚。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且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包工头应依法纳税,避免偷税漏税行为。若已发生此类情况,要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配合税务机关处理,降低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包工头,在承接工程期间,为获取更多利益,故意隐瞒部分收入,进行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了小朱的偷税行为,经调查,其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了百分之十。小朱对处罚结果存在异议,认为自己并非故意偷税。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小朱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由于小朱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若不符合免责条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小朱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且之前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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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建设工程纠纷陈明祥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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