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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移送管辖是不是有时间限制

时间:2026.09.03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339人
律师解析:
破产案件移送管辖存在时间限制。按照法律规定,法院若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归自己管辖,要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需受理。
在实际操作中,移送管辖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于审查管辖权的合理期间内完成。通常,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尽快审查管辖权,一旦发现无管辖权,就得及时移送。虽说法律没明确规定具体时间期限,但要遵循及时、高效原则,防止因移送拖延影响破产程序推进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要是受移送的法院觉得案件按规定不归自己管辖,不能再自行移送,要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另外,当事人若对管辖权有异议,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会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就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就裁定驳回。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申请破产,当地A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在对管辖权进行审查时,A法院发现此案件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与此同时,小朱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移送至B法院。A法院陷入是否移送以及何时移送的考量中,而受移送的B法院若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又该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A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且应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管辖权审查的合理期间内完成移送,遵循及时、高效原则。
2、小朱公司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A法院需对该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3、若B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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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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