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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构成犯罪认定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6.09.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69人
律师解析: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面说说其认定条件。
从主体来看,年满十六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此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并且往往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逃避合法债务等非法目的。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会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公信力,还可能损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捏造事实”,就是虚构、编造根本不存在或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就是向人民法提出诉讼请求。而且要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妨害司法秩序”常见的是致使司法机关作出错误裁判、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指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
要是符合上述条件,就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家在参与民事诉讼时,一定要遵守法律,不能进行虚假诉讼。

案情回顾:

小朱为了非法占有小胡的房产,虚构了小胡向其借款未还的事实,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小朱提交了伪造借条证据,试图让法院判决小胡归还所谓的借款并以房产抵债。小胡发现后,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经调查发现小朱的行为是虚假诉讼。

案情分析:

1、从主体要件看,小朱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虚假诉讼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目的是非法占有小胡的房产,具有非法目的。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侵犯了小胡的财产权,损害了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小朱以虚构的借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伪造证据,若该行为致使司法机关可能作出错误裁判,达到了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要件,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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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杨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杨律师曾先后任职于行政机关、法院,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案件审理有独到的见解。现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在刑事辩护方面,曾先后为涉嫌(或犯)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职务侵占罪、抢劫罪、盗窃罪、强制猥亵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在劳动工伤类案件方面,主要代理争议双方处理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的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主要代理婚姻家事类、合同类、侵权责任类等方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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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权法律师,已执业8年,执业地区为江苏常州,认证执业律所是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115794119,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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