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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期限到了股东不实际缴纳怎么办

时间:2026.09.0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054人
律师解析:
实缴期限到了股东不实际缴纳出资,可采取这些措施。
公司能催告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要按期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要是股东没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就有权催告其缴纳。
若股东经催告还不缴纳,公司可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但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要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得提前通知该股东参会并陈述意见。
公司还能要求该股东担责。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未出资股东的行为可能违约,已出资股东可按章程规定,要求未出资股东担责,赔偿未出资造成的损失。
特定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若上述方法解决不了问题,公司或其他股东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及实缴期限。实缴期限到后,小胡未实际缴纳出资。公司催告小胡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小胡仍未缴纳。公司召开股东会欲解除小胡股东资格,小胡认为股东会决议程序不合法,且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小胡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催告其缴纳。
2、若小胡经催告后仍不缴纳,公司可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但股东会决议需符合法定程序,且要提前通知小胡参加并陈述意见。
3、小胡的行为对已按期足额出资的小朱和小李构成违约,他们可依据公司章程要求小胡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4、若公司存在债务,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要求小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若争议无法解决,公司或小朱、小李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决小胡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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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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