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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是否可以实施抵销

时间:2026.08.3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23人
律师解析:
执行回转中能否实施抵销,要分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且抵销的债务满足一定条件,除法律规定或按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况外,法院会支持。这些条件有两个,一是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可;二是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在执行回转程序中,若符合上述抵销条件,就可以实施抵销。执行回转指执行完毕后,因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财产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状况。当原申请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之间的互负债务符合法定抵销条件时,允许抵销能提高执行效率,避免资源浪费,也符合公平原则。
不过,若不符合法定抵销条件,比如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或者一方债务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对方不认可等,就不能进行抵销。所以,执行回转中实施抵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判断和操作。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的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小胡需向小朱支付一笔款项,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了小胡的财产。后该判决被依法撤销进入执行回转程序。此时小胡提出,小朱还欠自己一笔债务,请求将两笔债务抵销。小朱则认为小胡的债务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不同意抵销。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且抵销的债务符合一定条件,除依法或按债务性质不得抵销外,法院应予支持。条件包括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2、在本案执行回转程序中,若小胡的债务符合上述法定抵销条件,允许抵销可提高执行效率、避免资源浪费且符合公平原则;若不符合,如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或小胡债务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小朱不认可,则不能抵销。所以执行回转中实施抵销需严格依法律规定条件判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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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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