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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传染病事实公开算损毁名誉吗

时间:2026.08.3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06人
律师解析:
公开传染病事实是否算损毁名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特殊情况中,要是公开者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像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部门依规公开患者信息来防止疫情扩散,这一般不算损毁名誉。这是为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且公开是在法律授权和规定程序下进行的。
但要是个人擅自公开他人传染病事实,还损害了他人名誉,就可能构成损毁名誉。名誉权是自然人对自身品德、声望等方面社会评价享有的权利。擅自公开他人传染病情况,会让他人被周围人歧视、排斥,社会评价降低,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
要是公开者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公开时用侮辱、诽谤性语言,同样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民事责任。所以,公开传染病事实时,一定要考虑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会损害他人名誉。

案情回顾:

小朱得知小胡患有传染病,便在朋友圈擅自公开了小胡的病情。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使自己受到周围人的歧视和排斥,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其名誉权;而小朱觉得自己只是陈述事实,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朱并非相关部门,其擅自公开小胡传染病事实的行为不属于为维护公共利益且依法依规的公开。
2、小朱的行为使小胡受到周围人歧视、排斥,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若小朱存在故意捏造、歪曲事实等行为,或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更构成对小胡名誉权的侵害。小胡作为被侵权人,可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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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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