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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都归所有者吗

时间:2026.08.29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313人
律师解析:
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一般归建造者或合法取得者。依据《民法典》,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合法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建造人基于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像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建成后就取得房屋所有权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当事人有关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属的有效约定,就按约定确定所有权。比如土地租赁时约定新建附着物归出租方,那就依此约定。
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时,附着物所有权会转移。征收方给予补偿,原所有者所有权消灭。
若地上附着物是非法建造的,如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不仅不能取得合法所有权,还可能被责令拆除并受处罚
所以,判断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情况。大家遇到相关问题,要先查看有无约定,若遇征收按规定获得补偿,避免非法建造以免遭受处罚。

案情回顾:

小何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小许,双方约定土地上新建附着物归小何所有。小许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了一座仓库。之后,国家因公共利益对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小许认为仓库是自己建造的,所有权应归自己,且征收补偿也应归自己;而小何则依据约定,认为仓库所有权归自己,征收补偿也应归自己。同时,小胡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造了房屋,相关部门要求其拆除。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合法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建造人基于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但本案中小许和小何有关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属的有效约定,所以仓库所有权应归小何,征收补偿也应归小何。
2、小胡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造房屋属于非法建造,不能取得合法所有权,还面临被责令拆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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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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