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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企业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6.08.2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805人
律师解析:
诽谤企业可能涉嫌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指的是,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捏造”是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散布”是把捏造的虚假事实向不特定多数人扩散。司法实践里,“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有认定标准。重大损失一般包括因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导致销售减少、利润下降、客户流失等经济损失。严重情节包含多次实施诽谤行为、诽谤手段恶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要是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同时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且达到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就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会面临刑事处罚,通常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若没达到犯罪标准,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企业能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捏造某企业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虚假事实,并在网络上广泛散布。该企业因此遭受重大损失,产品销量大幅下降,客户大量流失,利润锐减。企业认为小许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小许则辩称自己只是发表个人观点,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小许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仍希望并积极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2、小许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若达到犯罪标准,小许可能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未达到犯罪标准,企业可要求小许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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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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