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遗嘱做了公证后,不再次进行公证是可行的。按照《
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立遗嘱人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变更或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可重新订立新遗嘱,只要新遗嘱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就能取代之前的公证遗嘱。
遗嘱形式多样,有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等。比如,立遗嘱人自行书写新遗嘱,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就是自书遗嘱;还能请他人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虽然立遗嘱人有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权利,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
纠纷,变更或撤销遗嘱时,要尽量选合适的方式并保留相关
证据,以此
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案情回顾:小朱之前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小胡。后来小朱改变想法,想把房产留给小丽。小朱自行书写了一份新遗嘱,签名并注明日期,明确房产由小丽
继承。小胡得知后,认为公证
遗嘱效力优先,应按公证遗嘱执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立遗嘱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变更或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小朱重新订立的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合法有效的。
2、小朱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遗嘱内容,新的自书遗嘱可以取代之前的公证遗嘱。所以房产应按新的自书遗嘱由小丽继承。为避免纠纷,立遗嘱人变更遗嘱时应尽量选择合适方式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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