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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怎么界定罪与非罪

时间:2026.08.27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60人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判断该罪罪与非罪,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主体上,挪用公款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像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非这些人员实施类似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行为方面,要考察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若没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不构成此罪。还要判断是否将公款归个人使用。按规定,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都算归个人使用。
数额和时间也是重要因素。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多少,通常构成犯罪;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
行为人主观上无挪用公款故意,或只是暂时借用且及时归还,没给单位造成损失,一般不认定为犯罪。遇到相关问题,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判断。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国有单位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一笔公款挪出,以个人名义借给小胡用于营利活动。小胡经营的生意失败,导致公款未能及时归还。单位发现后,小朱称只是暂时借用,会尽快归还。单位认为小朱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小朱则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挪用,不应认定为犯罪,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
2、行为方面,小朱利用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符合“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3、在数额和时间上,若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就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4、小朱虽称是暂时借用,但结合实际情况,若其明知可能无法及时归还仍挪用,主观上具有挪用故意,应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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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钰律师,已执业11年,执业地区为辽宁沈阳,认证执业律所是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债权债务、土地房产、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386859305,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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