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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归属如何确定

时间:2026.08.27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444人
律师解析:
土地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归属分不同情况确定。
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一般会约定地上附着物归属。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就按约定执行。要是合同没约定,土地使用者没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土地使用权会被国家无偿收回。理论上国家有权无偿取得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但实践中为平衡利益,可能会给予一定补偿。
集体土地承包期届满,地上附着物归属通常按承包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依约定执行。若合同未约定,一般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考虑附着物的形成、投入等因素确定归属。比如承包方承包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建造生产设施,因投入了人力、物力,通常归承包方所有。若附着物是发包方提供或双方共同建设的,需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归属。协商不成的话,可通过诉讼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到期后,其与国家就地上附着物归属产生争议。土地出让合同未对地上附着物归属作出约定,小朱认为自己对地上建筑物投入巨大,不应被无偿收回;而国家方面依据规定,在小朱未申请续期的情况下,认为有权无偿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另外,小何承包集体土地,承包期届满后,与发包方就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归属也产生分歧,承包合同未约定相关内容。

案情分析:

1、对于国有土地,因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地上附着物归属,且小朱未申请续期,按规定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虽理论上国家有权无偿取得地上建筑物等,但实践中可能会考虑给予一定补偿以平衡利益。
2、对于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未约定附着物归属,小何种植的农作物因其投入了人力、物力,一般应归小何所有,若发包方与小何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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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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