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扶梯上摔倒的
责任认定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一是乘客自身原因导致摔倒。要是因为乘客注意力不集中、没紧握扶手或者在扶梯上奔跑打闹等,那乘客得自己担责。因为乘客有安全使用扶梯的义务,得对自己安全合理注意。
二是扶梯质量问题致摔倒。要是扶梯部件老化、故障没及时维修等,扶梯运营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要担责。按照
民法典,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要承担
侵权责任。
三是第三人行为导致摔倒。比如第三人推搡使乘客摔倒,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若找不到第三人,而扶梯运营使用单位又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运营使用单位要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四是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摔倒。像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摔倒,一般各方都没过错,可能根据公平原则,由各方分担损失。
具体责任认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
证据确定。要是协商不成,可通过
诉讼解决。
案情回顾:小朱在商场乘坐扶梯时摔倒受伤。商场认为是小朱自身未紧握扶手导致摔倒,应由其自行负责;小朱则称扶梯运行时有异常抖动,是扶梯存在质量问题才致使自己摔倒,要求商场承担责任。双方就责任归属产生争议,无法
协商一致。
案情分析:1、若经调查,是小朱自身注意力不集中、未紧握扶手等原因导致摔倒,那么小朱作为乘客,有安全使用扶梯的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
2、若查明扶梯存在部件老化、故障未及时维修等质量问题,根据民法典,商场作为扶梯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小朱损害,需承担相应责任。
3、若存在第三人推搡小朱导致其摔倒的情况,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若无法找到第三人,且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小朱摔倒,一般各方均无过错,可能根据公平原则,由各方分担损失。最终责任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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