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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构成是什么

时间:2026.08.25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015人
律师解析:
医疗事故罪,指的是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主体来看,该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医务人员,像在医疗机构里负责救治病人、护理病人的医生和护士等都包含在内。
主观方面是过失,意思就是行为人本应预见到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让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避免。
在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行为人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比如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并且这种行为要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般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医疗事故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若怀疑是医疗事故,可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等方式来维护自己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医院的护士,在一次值班时,因疏忽大意未按照规定对患者小胡进行药物过敏测试,就直接给其注射了相关药物。结果小胡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小胡家属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犯罪,要求追究其责任,而小朱则称自己并非故意,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分析:

1、主体上,小朱作为医院护士,属于医务人员,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因疏忽大意未进行过敏测试,存在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却未预见。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小胡的生命健康权利。
4、客观方面,小朱违反诊疗护理常规,未进行过敏测试,其行为与小胡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小朱构成医疗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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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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