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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前给子女抚养费要给到何时

时间:2026.08.25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417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通常给到子女18周岁。
要是子女在16周岁以上但不满18周岁,靠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还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就可以不再给抚养费。
不过,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还是要给必要的抚养费。像还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没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就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再婚前给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不影响上述抚养费给付期限的判定原则。就算再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然存在,得按法律规定的期限支付抚养费。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抚养费。
遇到父母不给抚养费的情况,子女可以和父母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离婚后,女儿小静由小丽抚养,小朱支付抚养费。小静年满十六周岁后,外出打工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小朱便停止支付抚养费。但小丽认为小静虽能工作,但还未成年,小朱应继续支付抚养费。同时,小胡再婚后,其与前妻所生儿子小许还在上高中,小胡认为自己再婚有新家庭,不想再支付小许抚养费,小许则要求父亲继续支付。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小静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小朱停止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小丽要求小朱继续支付无法律依据。
2、小许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即便小胡再婚,对小许仍有抚养义务,小许要求小胡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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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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