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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24 标签: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 阅读:1011人
律师解析:
认定高空抛物要从多方面考虑。
先说行为方面,高空抛物是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行为。这里的“高空”一般指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抛掷物品包括有意扔出,也有随意丢弃等情形。
损害方面,得有明确的损害后果,有两方面,一是人身伤害,像让人受伤、残疾甚至死亡;二是财产损失,比如砸坏车辆、物品等。
因果关系很关键,要证明抛掷物品和损害后果有直接联系。一般通过现场勘查、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证据来确定。要是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
另外,还得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如果是故意抛掷物品,主观恶性大;要是因疏忽大意让物品坠落,主观过错相对小,但同样要担责。
遇到高空抛物导致损害,被侵权人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若无法确定侵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使用人要注意自身行为,避免高空抛物,若发现他人有此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向相关部门报告。

案情回顾:

小朱居住在某小区三楼。一天,小朱随手将喝完的饮料瓶从窗户扔出,恰好砸中路过的小胡,致小胡腿部受伤,同时砸坏了小胡的自行车。小胡要求小朱赔偿损失,小朱却坚称不确定饮料瓶是否是自己扔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行为上看,小朱从三楼建筑物抛掷饮料瓶,符合高空抛物中“从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抛掷物品”的行为定义。
2、在损害方面,小胡腿部受伤及自行车损坏,有明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果。
3、因果关系上,现场监控视频可以证明是小朱扔出的饮料瓶砸到小胡,二者存在直接关联。
4、主观过错上,小朱随手扔饮料瓶,属于疏忽大意导致物品坠落,虽主观过错相对较小,但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应赔偿小胡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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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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