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已申请下来的
软件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别人不能就相同软件再次申请。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开发者独立开发且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软件。根据《
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时产生,
著作权人拥有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利。
他人若就相同软件申请软著,不符合软件
著作权登记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要求软件具有独创性,要是申请的软件和已有软著软件实质相似,
登记机关不会给予登记。
但要是他人独立开发出功能相似的软件,不过在代码表达、逻辑结构等方面有显著差异,具备独创性,那么就可以为其开发的软件申请软著。因为
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的表达,而非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等。
所以,他人能否申请软著,重点在于其开发的软件是否有独创性。若只是复制已有软件,无法获得登记;若为独立开发且差异明显,就有申请成功的可能。
案情回顾:小朱开发了一款软件并申请了软件著作权。之后小许也开发了一款软件,想申请软件著作权。小朱认为小许的软件与自己的相似,不应该再申请。小许则称自己是独立开发,虽功能相似但代码表达、逻辑结构有显著差异。双方就小许能否申请软件著作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等权利。软件著作权登记要求软件具有独创性。
2、若小许的软件只是复制小朱的已有软件,不符合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件,登记机关不会予以登记;若小许是独立开发且在代码表达、逻辑结构等方面与小朱软件有显著差异,具备独创性,那么小许可以就其开发的软件申请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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