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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担保到12月,何时可免除担保

时间:2026.08.2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49人
律师解析:
担保期间截止到12月时,若债权人在12月结束前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处理不同。一般保证中,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担责;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再担责。
对于一般保证,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从保证人拒绝担责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担责,从提出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要是12月不是担保期间截止时间,就得结合具体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合同对担保期间约定不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期间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遇到这类问题,债权人要留意担保期间,在期间内及时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避免错过时间导致权益受损。而担保人要明确自己的保证类型,清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小胡为担保人,约定担保到12月。借款到期后,小朱在12月结束时未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就小胡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小胡应继续承担责任,小胡则觉得自己无需担责。

案情分析:

1、若12月为担保期间截止时间,一般保证情况下,小朱未在该期间要求小胡担责,小胡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下,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若12月不是担保期间截止时间,需结合具体担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断。若合同对担保期间约定不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若为一般保证,小朱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消灭之日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下,小朱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小胡担责,从要求之日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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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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